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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快递驿站弄丢了谁赔?专+学堂“3·15”

发布时间:2024-09-05 17:45:01

  快递驿站、盲盒消费、健康茶饮、直播下单、新能源汽车、智能客服.......这些新生事物或场景,正加速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然而,很多消费者却在这些新消费中,逐渐碰到难题,甚至万般无奈。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南方日报、南方+客户端上线《专+学堂》消费服务问答栏目,邀请权威专家学者解答你所关心、疑惑的消费难题,教你如何识别、投诉、维权。

  这周接下来的时间,《专+学堂》将每天聚焦一个热点问题,给出权威答疑。首期,我们邀请中山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教授、广东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常委曾东红,解答“快递驿站”引发的热点疑问。

  南方日报、南方+客户端:当前,菜鸟驿站正在介入居民快递服务之中。目前,不少消费者反映快递驿站令快递服务倒退,快递不再上门,如何看待这样的情况,如果一个快递在驿站丢失,消费者应向谁追责?

  应当向快递经营企业追责。因为快递企业还没有完全履行作为承运人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寄件人约定或者收件人同意快递经营企业采用这种投递方式。

  《民法典》有关规定以及过往的民事法律规范是连贯的,那就是: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有关司法实践的裁判,也是贯彻了这些规则。对快递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范围,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服务的最重要特质是“快”+“递”,权利义务要围绕这个来转,不能变相损害消费者利益,变相“忽悠”,这样,不光是服务倒退了,长此以往,快递就要变质,我个人认为,诸如驿站、邮箱等,只宜作为供消费者选择的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如疫情)的备用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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